问题 | 新中国在联合国获得,合法席位的时间是 |
释义 | 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在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1971年10月25日晚(纽约时间)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进行表决。大会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个国家联合提出的提案。当电子计票牌显示出表决结果后,会议大厅迅雷般的掌声轰鸣,持续达两分钟之久。不少国家的代表放声高歌,热烈欢呼,有不少人像过节一样情不自禁地跳起舞来。当然,也有人感到难堪和尴尬。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是一个辉煌的时刻,是一个永远值得纪念、值得中国人民以及全世界热爱和平、主持正义的国家和人民感到自豪的时刻。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意义:对中国:1、是中国外交战线上的重大胜利(突破)宣告美国孤立中国的政策破产;2、标志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3、使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国际:1、大大增强了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的力量;2、使联合国的作用发生重大变化,由原来帝国主义控制下称霸的工具变成为第三世界伸张正义的舞台。【【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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