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分担 |
释义 |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因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它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双重优先原则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其承担债务的顺序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合伙财产应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风险提示: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不过需要主要以下事项:(1)追偿主体适格。(2)追偿理由的充足和范围确定。追偿的理由,是自己向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清偿连带债务时超过合伙企业内部确定的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的范围也仅限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3)追偿前提的存在。也就是在行使追偿权时,各个合伙人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如果不能确定份额,已清偿的合伙人是否超额清偿就需在合伙人平均分担后所得数额的基础上来认定。(4)追偿方式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是自行催讨追偿,但也可以提起诉讼追偿。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是在自行催讨无望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追偿,但是直接选择诉讼追偿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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