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人 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 债务 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 连带责任 。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