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高考可以加20分。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具体为: 1、烈士子女(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10分)。 二、类型 1、优先批准其服现役。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2、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3、义务教育优待。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4、优先录取。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降低分数线。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 6、免交学杂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7、高考加分。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