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局是没有权利不让学生上学的。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部分省市为小学五年,初中四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适当的。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