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谁承担? |
释义 | 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要与施工单位一同承担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只是在施工方案上签字的,不需承担责任。 一、高层建筑高空坠物致人损伤如何赔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中标验收不合格如何办 中标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办法是:首先由监理工程师判断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三、工程质量其他保修事项有什么 工程质量其他保修事项如下: 1、工程保修责任为承包商; 2、当物业项目较大或项目遗留问题较多时,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保修联合领导小组; 3、努力建立工程维修结算联合会签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未签字时,建设单位不与承包商结算保修工程款; 4、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5、如遇结构安全质量缺陷,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施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原设计单位应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应实施保修,质量监督机构应负责监督,保修完成后组织验收; 6、物业服务企业和承包商应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规定沟通周期和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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