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运输合同的特点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在确定货物损失时,应按约定赔偿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运输合同中存在留置权,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费用时,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客运合同不存在留置问题,只有货运合同才有留置权。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并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合同。 法律分析 一、运输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旅客或者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运输劳务本身虽然不会产生具体、有形的劳动成果,但却可以使旅客和托运人获得服务并从中受益。 2.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者货物,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给付关系。 3.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货运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也有一些是实践合同。 4.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一般地,运输合同的条件是由承运人预先明确的,作为运输合同具体表现形式的客票、货运单或者提单也都是统一印制的,符合格式合同的特点。 二、运输合同中怎样确定货物损失 1.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 2.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3.如果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 三、运输合同可以留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是适用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运输合同分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客运合同不存在留置的问题,只有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者其他费用时,对相应的运输货物有留置权。所谓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交付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合同。 结语 运输合同具有提供劳务的特点,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客运合同为诺成合同,货运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确定货物损失的赔偿额需按约定、法律规定或市场价格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运输合同中的货物可以留置。承运人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运费等费用时,享有留置权。客运合同无留置问题,货运合同涉及留置权的行使。货运合同指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收货人的权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对货物的处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情形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交付货物。 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