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旨在为投保人提供重大疾病的保障。但是,对于一些非常规的疾病,例如“搭桥”疾病,重疾险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或者赔偿标准,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七十四条: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有不合理的拒赔、低赔、迟赔行为。 2.《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排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对于医学不确定的病症或者医学上未明确认定的病因,应当以被保险人所述症状和体征为依据。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重疾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不得存在对“搭桥”疾病的歧视性规定或者赔偿标准。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有不合理的拒赔、低赔、迟赔行为。同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医学不确定的病症或者医学上未明确认定的病因,应当以被保险人所述症状和体征为依据。因此,重疾险不得存在对“搭桥”疾病的歧视性规定或者赔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