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 |
释义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源于西方,该理论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得到确认,即《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人制度在中国发挥着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作用的同时,也被其股东用作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并且此等现象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原先的法人制度是不够的,因此我国立法者引进了西方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作为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实现法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一、公司法人与自然人拥有哪些民事权利的区别 从民事权利能力来看,两者的权利能力都是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都是从出生或成立时发生,从死亡或停止存在时消灭。但是它们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广泛性,即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限制性,也就是说只能享有从事特定范围活动的权利。 2、公民之间权利能力是绝对平等的,而法人与法人之间,由于它成立时的经营范围规定不同,因此权利能力也就不一样。例如,一个儿童他与成年人一样享有一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法人则不然,一个商业法人同一个企业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做为商业法人可以有经营销售权,做为企业法人就没有经营销售权。 3、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内容上也不相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某些内容,法人是不能享有的,如财产继承权。而法人所享有的某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也同样不能享有,如银行业务经营权,在我国就不允许自然人享有。 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都是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但是两者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则由于年龄的精神状态的不同,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分开。如不满十岁的儿童,具有全部民事权利能力,却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分为三种: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为能力的人,完全行为能力人。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总是一致的,这是它的又一个特点。上面我们已谈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具有这一特点。 3、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组织,因此法人的与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行使的。而自然人则由其本人行使。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自然性质的限制,导致法人不得享有和自然人人身的权利,比如生命、亲属、健康为前提的各种权利,法人都是没有办法享有的,但是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一些不以个人为前提的人身权。总之一句话,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多很多。 二、什么是发起人协议及其性质 发起人协议:指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事项所达成的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协议性质: 1、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情; 2、公司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要求投资人签订投资人协议,如自然人独资公司;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因为投资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5、凡是签订发起人协议情况下,发起人协议使用合伙企业法,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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