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强奸罪中的轮奸如何认定
释义
    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强行奸淫同一妇女或幼女的行为。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轮奸比一般强奸、奸淫幼女行为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更大的摧残,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对其惩罚更加严厉。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第139条第4款规定:“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指出:“轮奸妇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轮奸幼女或者轮奸妇女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第四条指出:“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是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即也应当按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结合原刑法第139条和司法解释,轮奸行为的首要分子以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的轮奸犯,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没有上述情节的,则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对以上规定作了修正,明确将“二人以上轮奸的”行为作为强奸妇女、奸淫妇女5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规定具体体现了对轮奸行为“从重处罚”的精神,并使之在执法时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6 22: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