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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定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为: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一、关于行政管辖权的争议
    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解决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两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一般适用谁先立案谁管辖;如果发生巧合,两个法院同时立案了,那么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两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样报由两个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如果双方不同属一地、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但是同属一省、同属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报自己的上级法院,逐级报到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先由双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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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