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猥亵与强奸罪如何区分 |
释义 | 强制猥亵与强奸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所侵害的客体不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是强制猥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 一、花案是什么罪 犯花案,现在一般指男子对女性的强制猥亵或者强奸罪。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要是由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在故意的情况下强迫妇女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的。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主观故意性,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即认定为强奸罪。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如果判多少年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奸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什么才算猥亵罪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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