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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划归
释义
    

法律主观:
    


    以下事项是 食品安全监管 的重点: 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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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