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原则上民法典是没有溯及力的,民法典实施后发生的事要用民法典,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事要用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但是还是有例外的,第一个例外,叫有利溯及,之前发生的事,本来应该用之前的法律,但是如果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那要用民法典。另外一个例外叫空白溯及,之前发生的事,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但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