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罪的常见问题都是什么? |
释义 | (一)走私犯罪的故意内容及定罪: 1、如果行为人对于走私的对象其内容是不明确的,主观上存在“概括的故意”, 即无论走私什么都在行为人的故意范围之内,则以实际走私对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但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走私具体对象的故意,实际走私对象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一致的,应按认识错误处理。 第一,行为人具有犯轻罪的故意但是却造成了重罪的结果的情形,如行为人误以为是普通货物、物品而走私,结果却走私了淫秽物品或者文物。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二,行为人具有犯重罪的故意,但是却造成了轻罪的结果的情形,如行为人误以为是核材料而走私,结果却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走私核材料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却没有产生核材料被走私的结果,连走私核材料的客观危险性都不具备,所以,不能仅仅根据其主观意图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核材料罪。 (二)走私罪中的罪数问题: 1、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武装掩护走私的,以走私罪从重处罚 (三)走私淫秽物品罪需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自己观赏不构成犯罪,之所以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主要在于,此类目的会导致淫秽物品的扩散。 走私罪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这对于我国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有着非常负面的作用。依照走私罪案件涉及的金额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恶劣程度不同,对犯罪嫌疑人给予的判罚也就不同,需要根据按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牵连犯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形 牵连犯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其中一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另一个罪上。 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下从(择)一重罪处断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下列几种: (一)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 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公职犯罪: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海关人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实行并罚;税务人员收受贿赂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特殊例外:司法人员受贿枉法从一重,而不是并罚; 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二)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 1、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2、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是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属于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3、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 (三)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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