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才算受过刑事处罚 |
释义 | 是指依照我国的刑事法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如某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这种情况也属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如果某行为人虽曾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但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决定免予刑罚处罚的,则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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