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1、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用人单位只应与接触、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员工,更不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也应该根据自己的性质和情况来分析和确定哪些人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一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有意或无意中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纳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保密范围 1、技术信息。 二、经营管理信息。 三、其他特别约定的秘密。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围,确定保密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因此,保密协议应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避免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和是否保密的差异。 3、保密协议内容的一般规定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透露商业秘密;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得将包含保密信息的信息、文件、实物等携带到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在接受外部访问或与任何第三方沟通时,不得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在合同终止后返还; 5、保密期。法律没有规定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保密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到进入知名领域。因此,只要不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秘密。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到商业秘密公开,员工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4、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在保密协议中,员工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不得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企业造成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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