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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养孤儿院儿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释义
    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及收养形式要求。根据《民法典》,被收养人需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等条件。送养人可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需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可签订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受到保护。
    法律分析
    一、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有哪些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二、收养的形式要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一般是通过收养这个法律行为建立的,其中的收养人通常为养父、养母,而被收养人则为养子养女。但是收养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进行,这样的收养关系才会被认为是合法,然后是受到保护。而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包括: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形式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这样的收养关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建立,才会被认为是合法且受到保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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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7: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