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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陈述事实罪是什么意思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对于日本刑事判例所采取的立场,尽管有观点认为很难区分究竟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3},但通过对事案的分析,一般均认为判例采取的是主观说{4}。
    (一)有关“虚假陈述”的虚假性的判断标准的判例
    1.大判大正3·4·29刑录20·654认为,“尽管不能证明证言内容符合真实,或者至少不能证明其为不实,但若证人故意做出有违其记忆的陈述,则无疑应构成伪证罪,也就是,虽然伪证罪是以证言的不真实为要件,但即便裁判所一方面认定存在伪证的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又认定证言内容并非不真实,也不能就此说这二个认定之间相互抵触”。可见该判例认为,所谓伪证,是指有违记忆之陈述。
    2.大判明治42·6·8刑录15·735与上述判例大致是同一旨趣,其中心意思在于,有违记忆的陈述即便偶然与客观真实相符合,亦构成伪证罪。
    3.在战后的判例中,最决昭和28·10·19刑集7·10·1945明确采取了主观说。其后,东京高判昭和34·6·29下刑集1·6·1366认为,“在依法宣誓的证人做出虚假陈述之时构成伪证罪。这里所谓虚假,是指有违真实,由于证人负有‘依照良心讲述真实’的义务,因而就应以证人之诚实的主观记忆作为判断真实与否的标准,也就是,该陈述是否为虚假陈述,应根据证人之陈述本身是否符合该证人自身的认识、记忆。因此,在证人故意作有异于其认识、记忆的陈述之时,假使陈述事实偶尔与真实相符合,仍属虚假陈述,成立伪证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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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4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