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如实供述罪行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律涵义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 关于自首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共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注意以下问题: (1)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对部分罪行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4)如实供述的必须是主要犯罪事实; 实施了多个同种犯罪行为时,供述内容应超过50%。 二、认定自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认定自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2、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如果犯罪分子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潜逃,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的侦查、审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犯罪能否构成自首 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犯罪,视为自动投案,其行为视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其可疑行为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说明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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