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指如实供述罪行 |
释义 | 如实供述罪行的标准是指:犯罪分子必须严格按照实际交代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犯罪分子除了要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还应该说明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如果犯罪分子,多次进行同一种类的罪行,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一、刑事辩护存在自首如何认定? 自首的认定: 1、“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特别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4、“未掌握的罪行” (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二、自首构成要件是怎样 我国《刑法》第67条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有鉴于此,本文将分别讨论不同类型自首的构成要件。 1.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一般自首,是指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一般自首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检察、审判等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从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投案意愿等方面加以认定。同时这里的犯罪,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应最大限度地反映犯罪的主要事实。罪行指犯罪事实。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的全部及其结果。 2.准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准自首又称余罪自首、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据此,构成准自首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1)特定的主体。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定的罪行。即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三、有哪些自首的职务犯罪案件 所谓准自首,即以自首论的情形。当犯罪分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但由于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的,应当视为自首,即以自首论。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意见对职务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规定了两种以自首论的情形:一是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二是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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