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麻痹症被拒赔,昏迷是合理的拒赔理由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昏迷作为麻痹症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被视为保险赔偿的一种合理理由。但是,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昏迷是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不能借此推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3、《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应当以公平和诚信原则为基础,遵循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订立。” 4、《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重大遗漏或者虚假陈述,致使保险人不能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无效。” 5、《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人如果以昏迷为由拒绝赔偿,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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