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其已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对于麻痹症患者来说,如果其病情对所投保的重疾险有影响,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但是,是否需要提供额外的医疗证明,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并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其已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的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不得免除保险责任或者减少保险金数额。 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投保人申报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保险条款》: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合同约定,可能存在对投保人提供额外医疗证明等要求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