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介老板买房是否合法 |
释义 | 通过中介卖房,谁知买家竟是中介公司的老板。卖家陈女士发现后便提出解约把房子另卖他人,并付给中介10万元违约金。觉得自己被“忽悠”了的陈女士日前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介公司和买受人陈先生返还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陈女士的诉请。 2005年6月,陈女士欲转让其位于浦东新区芳甸路上的一处房产。通过中介和陈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确认书,约定房屋的售价为人民币170万元。然而陈女士很快发现,买房的陈先生是中介公司的老板,而且陈女士认为房产的转让价低于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因此她怀疑对方签订《确认书》的目的是通过压低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卖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因此陈女士提出解约并为此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法庭上,陈女士诉称,陈先生既是买方又为居间人,在当初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真实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下的合同是无效的,被告应该返还这笔违约金。被告陈先生和中介公司则辩称,陈女士自愿签订购房确认书,而作为老板的陈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其房屋并不违反上海市相关规定。事实上,陈女士是认为有利可图,把涉案房屋又转售他人,才会构成了违约,故应按购房确认书的约定,应该支付违约金。 办案手记 原被告签订的《购房确认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先生购买涉案房屋有非法目的。至于房屋价格问题,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格是原告与被告商定的,不存在两被告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据此,法院没有支持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签了居间合同房主违约不卖如何处理 居间协议不等同于房屋转让合同,但是如果内容中明确含有买卖房屋的全部条款,包括房屋坐落、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并有买卖双方签字的话,是可以认为构成买卖合同的预约,即日常所谓的意向书,如果对方收取了定金的话,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违约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 中介违约要看具体的签订的委托协议上有没有明确授权范围,这就要求委托代理双方在委托中介办理相关事宜的时候明确恶人范围,依照合同进行: 1、违约金指的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时候,应该付给对方当事人由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上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可以分为法定的违约金和约定的违约金,凡是法律上规定的违约金就是法定违约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就是约定违约金。 2、赔偿损失,对于因为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的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当事人因为违约所而受到的损失,这就是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形式。 以上就是关于买卖房屋合同违约卖方和中介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的分析了,卖以诚信为重,是在二手房交易中看重这一点,基本上就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双方就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要因为追求一时的利益而做出有损自身声誉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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