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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发停工令的情形
释义
    签发停工令的情形如下:
    1、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2、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
    3、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
    停工的原因如下:
    1、出现极端天气必须停止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6、政府相关部门因环境治理、噪声污染等原因叫停施工。
    综上所述,监理可以发停工令的情形有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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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