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结算期限规定 |
释义 | 建设工程竣工后28天内做结算,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核实并确认,然后通知银行支付结算款项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结算款项后14天内交付竣工工程给发包人。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竣工后28天内做结算。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拓展延伸 工程结算期限管理及监督措施 工程结算期限管理及监督措施是确保工程结算按时进行的重要措施。在工程项目中,结算期限的管理是为了保证各参与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因结算期限延误而导致的经济纠纷和争议。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明确的结算期限规定、建立结算进度监控系统、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等。同时,还应加强对工程结算过程的监督和审核,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结语 建设工程竣工后28天内做结算,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发包人应通知经办银行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为确保工程结算按时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措施,包括明确的结算期限规定、结算进度监控系统以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等。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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