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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释义
    哪些情形下可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三、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
    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四、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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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