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
释义 | 简言之,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刚发布的《总则》来发证。当然,因为《总则》中的一般性的要求均能体现出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基本思路,因此亦可供各地发证机关以及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参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综合考虑各行业特点,《总则》给出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填报要求,以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总则》的框架与其他行业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基本一样,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次将申请与核发程序图像化,通过流程图的形式将申请与核发的过程表示出来,更便于排污单位和发证机关的理解。部分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但属简化管理的行业(如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行业等)。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做出规定的行业(如水泥行业中的石灰制造行业等);尚未编制技术规范的行业,地方有需要提前发证的,可以参照总则来发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第六条所列情形包括: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和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保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过程环境管理标准和原则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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