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还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且通过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补贴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下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