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不具“阻却违法事由”。 主要变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权包括营利及非营利、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但“阻却违法事由”,并不构成肖像侵权,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 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 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