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房公积金每年都要调整一次时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要根据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缴存人的上年度实际收入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果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公积金缴存的最低额度也要进行同步提高。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计息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上年度的存量资金,也就是按定期存款计算的利息部分;另一部分是本年度缴纳的资金,也就是按活期存款计算利息的部分。2016年,国家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方式,公积金的计息利率统一按1.5%执行,每年6月30号作为公积金的结息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