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向他人传播三百至道六百人次以上的淫秽物品可以追诉给予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二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6、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