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风险代理案件范围 |
释义 | 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范围是什么 风险代理,是指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暂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用,或只支付部分律师费或前期差旅费用,待其债权实现或其他委托事项完成之后,再支付约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律师费的代理形式。这种代理类型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案件的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等全部过程,直至款项追回或诉讼目的实现。风险代理案件,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先部分支付律师费)、完全律师风险代理(先不支付律师费)两种形式。 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为: (一)风险代理仅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二)有四类涉及人身和最基本民生的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包括: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三)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所谓风险代理收费,即胜诉收费,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于案件胜诉或者约定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由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服务费用,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一种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注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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