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代开发票需要作废的,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作废代开发票,能退还已纳税款。 法律依据: 《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代开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发票代开岗位应及时作废,重新开具。 第十九条 代开发票后发生退票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无需重新开票的,发票代开岗位应作废发票,报经办税服务厅(室)负责人审批,通过收入核算部门报送《错帐更正申请审批表》, 确认申报缴款错误形成多缴税金,开具收入退还书退还已缴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二)需要重新开票的,发 票代开岗位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之规定,对于代开~发票的作废或者退票的办理,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