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军人结婚配偶政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对于军队干部配偶条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无严重传染病公民,同时现役军人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人员结婚。团级政审,营以下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申请机关审查同意,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人结婚的话对女方政审的内容主要就是女方的身份背景,看女方及女方的近亲属有没有存在着犯罪记录,对女方的政治思想还有身体情况的这些都会适当的进行调查。因为有严重传染病的话,即便是普通民众可能都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