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破产了怎么办 |
释义 | 1、保险保障基金会提供救援 在《保险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并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保险保障基金可以统筹使用,一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截至2018年,保险保障基金会的规模已达到1252亿,主要用于救济投保人、被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这就保证了,即使保险公司倒闭了,用户的保单效力也不受影响。 2、其他公司接盘 在《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这条法规主要说了两个情况,一是有其他公司来接盘,把这家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都接收过去,保单转移到重组后的公司。二是没其他公司来接盘,则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某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强制性接手,保单转移到新公司。 不管是哪种方式,用户的保单效力都不会发生改变,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资收益会有所变化。 一、保险公司破产的特点 1、保险公司在依法经营中发生亏损,而不是在其它活动或违反法规的情况下的破产。 2、无力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时,这里的及时是保险公司发挥稳定社会作用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自然灾害的保险事故、第三者损害行为的保险责任事故,法律规定保险人都要及时赔偿或给付,从而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可见及时的重要性。约定的经济责任分为赔偿和给付两类,给付又分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给付和约定期限给付两种,这些经济责任都要用货币履行,而不是用其他的财产。 3、破产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监督保险公司执法的职能,另一方面是对保险业法的执法职能,即对保险业的管理,这就是说保险公司破产了,它还监督管理谁呢?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承担社会保障的能力如何,都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同意,法院才可依法宣布破产。 4、破产的行为是指终止保险公司的使命,使其不能再经营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破产的程序 关于破产开始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有关当事人申请开始。保险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保险公司的接管组等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保险公司破产。国外有些国家保险立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保险公司破产,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有不同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申请破产必须事先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然后人民法院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有关材料,说明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破产案件一般由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关于破产宣告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过审理确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一是申请人确实具有破产申请权;二是保险公司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三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不能依法达成和解。有些国家破产立法和观点认为,虽然没有破产申请,但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也可宣告保险公司破产,这就是法院享有的依职权宣告破产。而在我国,破产法并没有赋予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的权力,尤其对保险公司而言,基于保险业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巨大影响,即使保险公司达到破产条件,如果无人申请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虽有人申请保险公司破产,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不同意破产的,仍然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 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后应发布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宣告的主要内容;由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姓名、住址;申报债权的时期;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等。过期不申报债权者,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所申报的债权被确认为破产债权后,有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能清偿的债务宣告豁免,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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