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开庭。 开庭审理 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 代理 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 诉讼 权利。 (二)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 公诉人 宣读 起诉书 。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 证据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 判决书 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 公诉 的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传唤 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