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哪些地方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
释义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1、物业管理用房; 2、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3、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化、道路、场地; 5、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6、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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