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