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 但不愿意看到的是,这样的群体中存在有一部分以盈利甚至勒索为生的人群,“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得灰色收入。 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对于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的治理模式。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