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合同中不平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与当事人是否申请撤销合同有关。如果申请撤销合同,合同失效且受损害方可要求赔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一年内或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或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欺诈胁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 法律分析 一、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要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撤销合同而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撤销有时间限制吗 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撤销有时间限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合同中无效条款还有哪些 合同中存在如下情况的条款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违背公序良俗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结语 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申请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然而,撤销权也受到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行使需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否则撤销权将消失。此外,合同中还有其他无效条款,如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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