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因为没有法定的结婚证,所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需要有相关证明文件,来证明男女两人的事实婚姻关系。一、事实婚姻由谁证明有效可以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办理相关证明。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抚养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等。2、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在处理上应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首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予以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这种区别划清了合法和违法界限。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处理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二、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规定1、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三、重婚罪该如何认定这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一方与配偶登记结婚的,后来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或者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种情况是典型的重婚行为,当然构成重婚罪。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