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证明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 |
释义 |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特殊身份关系的状态。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2)男女双方应是公开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 (3)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事实婚姻关系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同居的时间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是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主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单独向法院主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形成事实婚姻需要解除关系时,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颁布后按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共同生活,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关系:(1)双方均无配偶;(2)双方具有成立婚姻的目的;(3)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反之,则会被认定为非法同居。 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如果是94年2月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属于同居。现在的法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是事实离婚要离婚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或者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纠纷就可以起诉到法院。 现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颁布后按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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