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规定 |
释义 | 一、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养老保险参保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即养老金发放标准依据之一。其主要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纳年限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养老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二、扩展内容 根据现行我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简单而言,现行我国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这里必须补充说明一点就是,部分地区城乡居民未参加其它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可以领取基本居民养老金。 三、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社会养老保险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职工工资总额×60%~300%×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答:广州市原固定职工199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经认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1992年7月起参保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其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含欠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加作为将来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之一。 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按照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的女职工和从未在企业参保,仅以个体工商户雇主、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的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最低限为0.6,最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而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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