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对方不让孩子上学的,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离婚后,对方不让孩子接受教育的,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认为对方确实未尽到抚养义务的,应当给予支持,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让当事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