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流通许可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手续: 1、经营者填写申请书,到各许可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审核一个名称,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 (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6)食品经营者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3、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 4、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经营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发证人员在发证时,应当审查领取人的相应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核对无误后发放并签字。规定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许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1、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是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综上所述,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手续,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审核一个名称,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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