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务类项目招标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服务招标投标,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通常,服务招标的招标人看重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评审标准比较复杂,往往因项目而异,除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以外,很少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服务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部委为规范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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