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厦门出生申报什么时间办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二、厦门出生申报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拟在我市落户的,向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需对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做出认证。) 三、厦门出生申报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第一款: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四十条: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 (二)国外出生证明;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明。《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