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程序: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