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35类主要是销售服务业(商业经营和商业管理),商标是用在门头店招上(如国美、苏宁、沃尔玛、麦德龙),以后开店就可以直接在店招上使用,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如果只注册了产品的商品,但没有申请35类的商标,以后想开店面,虽能可以在店招上使用,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有人抢注了35类商标,那么店招是要换掉的,因为侵权了。 注册的产品商标只能用在核定使用的产品或包装上,跨类或跨行业是不受保护的。 如果是有实体店,那么还是建议把35类也申请注册,预防以后产品经营好了,被人抢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